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原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義興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不萊特‧魯斯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 月31日以「安寧健ANIGAN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飼料、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22392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095144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463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