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 原 告
-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王義興
- 訴訟代理人
- 謝樹藝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不萊特‧魯斯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 月31日以「安寧健ANIGAN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飼料、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22392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095144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463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