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 原告
- 美商吉歐菲瑞有限公司(Geoffrey, LLC)
- 法定代理人
- 馬休隆卡(Matthew Loncar)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農欣生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志東(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農欣生技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農欣生技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11日以「農欣生技有限公司標章」商標(商標圖樣中之「Organic 」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植物生長激素、農業用防腐保存劑、園藝用化學品(殺菌劑及除草劑及殺蟲劑及寄生生物驅除劑除外)、農業用化學品(殺菌劑及除草劑及殺蟲劑及寄生生物驅除劑除外)、殺菌劑用化學添加劑、基肥、有機肥料、有機質肥料、天然質有機肥、土壤肥料、土壤改良劑、固體肥料、液體肥料、植物營養劑、海藻精肥料、微生物土壤改良素、腐植酸肥料、由腐植土變成的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99094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9年6 月25日以中台異字第97047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部分為異議不成立;主張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14款規定部分為異議駁回之處分(按原處分書係誤植為「第12、13款」規定部分為異議駁回,業經被告於99年8 月5 日以(99)智商0810字第09980371980 號函更正)。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月5 日經訴字第100060951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農欣生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農欣生技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