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
- 原告
-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義興
- 訴訟代理人
- 謝樹藝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uralChemical Industries(AUST) pty.Ltd.)
- 代表人
- 布萊特.魯斯(BRETT RUTH)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31日以「適可耐SELECTOLYTE 」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動物用藥、動物用維他命、動物用消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2259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9年8 月23日以中台異字第95144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4 日經訴字第099060469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