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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義興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uralChemical Industries(AUST) pty.Ltd.)
代表人
布萊特.魯斯(BRETT RUTH)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31日以「適可耐SELECTOLYTE 」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動物用藥、動物用維他命、動物用消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2259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9年8 月23日以中台異字第95144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4 日經訴字第099060469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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