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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忠行

原 告
日商加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川國男
訴訟代理人
楊聰輝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50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7條第5 款、第6 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僅載明「訴訟代理人楊聰輝」,本院經查詢律師基本資料並未查得楊聰輝具有律師資格,該委任狀不生合法委任效力,惟原告如仍欲委任楊聰輝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楊聰輝具有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原告應另行補正合於程式之委任書原本1 份(不得以影本代替或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四、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附具原處分書影本共2 份。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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