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原 告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聲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更名前為聲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電腦資料庫編輯;電腦檔案管理;電腦檔案資料搜尋;電腦資料庫管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37288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聲后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2日中台異字第G00980864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月19日經訴字第10006095600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