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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
    艾迪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 告 艾迪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徐嘉男律師 游昕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顏杏娟 參 加 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Ruby Zefo(齊露比)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英特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1 月23日以「Edixeon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積體電路、半導體、電子電路、電晶體、顯示器、變頻器、二極體、發光二極體、發光二極體指示燈、發光二極體顯示器、晶片、揚聲器、麥克風、看板顯示器、信號接收器、光電管、連接器、光纖連接器、紅外線遙控器」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1225689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與該公司註冊之第00930457號「XEON」商標構成近似,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為由,對系爭商標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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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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