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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開店大師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秀珍

上列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2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54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附具商標評定書影本2 份。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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