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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玉琤

上列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9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58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被告,王美花為其代表人】。本件核有前開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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