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玉琤
上列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9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58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被告,王美花為其代表人】。本件核有前開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