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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文亭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 月17日以「鴨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各種服裝、鞋子、皮飾、飾品之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223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100 年1 月3 日中台評字第990277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亞周服飾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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