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
- 原告
- 翔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田文亭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 月17日以「鴨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各種服裝、鞋子、皮飾、飾品之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223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100 年1 月3 日中台評字第990277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亞周服飾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