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金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聯強皮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強皮件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聯強皮件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23日以「伯爵鴨PJ.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珠包、腰包、皮箱、鞋袋、手提箱、旅行箱、購物袋、公事包、行李袋、鑰匙包、化粧包、化粧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用提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46144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9年9 月30日以中台評字第990078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097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聯強皮件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聯強皮件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