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星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原 告 星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雪娥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解德泉(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6日以「anGcnc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金屬加工機械、金屬加工車床、金屬加工中心機、機器人、機械手臂、金屬加工磨床、金屬加工鑽床、金屬加工銑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7237 號商標。嗣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於99年11月15日以中台評字第980311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297237 號「anGcnc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0970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