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
- 原告
-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幸嬉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8 日以「TIGER SHARK NEW WEAR及圖」商標(圖樣中之「NEW WEAR」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褲子、外套、夾克、西裝、領帶、內衣、T恤、冠帽、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襪子、毛襪、圍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7370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4年9 月16日起至104 年9 月15日)。嗣上岱實業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9年10月27日中台評字第980214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5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上岱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