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米勒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原 告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 代 表 人 安‧米勒(Ann Miller)、約翰‧F‧柯本(John F. Coburn II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史巴寇公司(Sparco S.p.A.) 代 表 人 費比歐‧嘉布可諾(Fabio Giambrocono) (代理人 Proxy Holder)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史巴寇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8 月15日以「SPARQ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舉辦有關運動競賽及運動訓練之課程、研討會、有關運動競賽及運動訓練之帶狀電視節目製作、有關運動競賽及運動訓練之電視影音節目製作、雜誌之出版、有關運動競賽及運動訓練之線上雜誌出版、體育教育、實地訓練(示範)、體能教育、藉由網際網路提供有關運動競賽及運動訓練之資訊、藉由運動員多次運動測試之數據提供運動員更佳成績之訓練課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7099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義大利商‧史巴寇公司(下稱史巴寇公司)於98年9 月28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12月30日中台異字第98079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史巴寇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史巴寇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