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月5日以「i-water」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礦泉水、山泉水、鋰鹽礦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鈣離子水、果汁冰水(飲料)、纖維飲料、包裝飲用水、純水、杯裝水、加味水、冰河水、活性水、離子水、水(飲料)、清涼飲用水、電解離子水、水果醋飲料、清涼飲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278251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6年9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嗣參加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 以99年11月9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3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84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