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樺島泰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87年6 月1 日以「さぬき」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粥、飯、筒仔米糕、速食麵、刀削麵、麵條、水餃、餛飩、冷凍麵糰、春捲皮、餛飩皮、烏龍麵、海鮮麵、蚵仔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冷凍飯、冷凍蚵仔麵線」商品,向被告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87769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樺島商事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以99年11月30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79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844696號『さぬき』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5 月4 日經訴字第100060990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