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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原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樺島泰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樺島商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7年5 月12日以「讚岐」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烏龍麵、拉麵、速食麵、肉燥麵、雞絲麵、刀削麵、排骨麵、牛肉麵、素食義大利麵、涼麵、水餃、餛飩、麵條、米粉麵線、冬粉、粉絲、鬆餅、意麵、豆簽、粉皮、油麵、粉條河粉、意大利麵條、冷凍水餃、炒飯、冷凍餛飩、冷凍烏龍麵、海鮮麵、冷凍拉麵、冷凍肉燥麵、冷凍涼麵、冷凍意大利麵、冷凍海鮮麵、冷凍刀削麵、冷凍排骨麵、冷凍牛肉麵、冷凍米粉、冷凍麵線、冷凍冬粉、冷凍蚵仔麵、冷凍粉絲、冷凍意麵、冷凍油麵、蚵仔麵、冷凍粉條、冷凍河粉、冷凍粥、粥、飯糰、冷凍飯、壽司、速食粥、速食飯、冷凍蚵仔麵線」等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844652號商標,專用期間自88年3 月16日至98年3 月15日止,並申准延展註冊至108 年3 月15日。嗣參加人樺島商事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99年11月29日以中台評字第H00970082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844652號『讚岐』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4 月28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892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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