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
- 原告巴西商聖保羅帕格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Alpargatas S.A.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葡萄牙商拜特時尚處理貿易工業雕刻皮革有限公司法人、(BUT FASHIN SOLUTIONS - COMERCIO E INDUSTRI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3號原 告 巴西商聖保羅帕格達斯股份有限公司(Sao Paulo Alpargatas S.A.) 代 表 人 馬修˙珍奎拉˙雷伊緹(Marcio Junqueria Leite(授權代表人Attorney-in-Fact)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葡萄牙商拜特時尚處理貿易工業雕刻皮革有限公司(BUT FASHIN SOLUTIONS - COMERCIO E INDUSTRIA DE ARTIGOS EM PELE, LDA) 代 表 人 安東尼˙曼努埃爾˙阿雷格里˙馬克斯(Antonio Manuel Alegre Marques )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葡萄牙商拜特時尚處理貿易工業雕刻皮革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葡萄牙商拜特時尚處理貿易工業雕刻皮革有限公司(下稱拜特公司)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以「CUBANAS AND 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革、人造皮革、獸皮、行李箱、旅行箱、雨傘、陽傘、手杖、馬具、馬鞍、子彈帶、皮製家具套、皮製帽帶、皮閥門、家具用皮緣飾、溜冰鞋皮帶、彈簧用皮套、皮製行李吊牌、嬰兒揹袋、嬰兒揹帶」、第25類之「鞋子、運動鞋、海灘涼鞋、拖鞋、衣服、帽子、腰帶」商品及第35類之「廣告、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人事管理諮詢、工商管理協助、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銷會、商品示範、樣品分發、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市場調查、代理進出口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商情提供、企業管理顧問、提供商業資訊、行銷研究諮詢顧問、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工商廣告之企劃、櫥窗設計、擺設設計、拍賣、網路拍賣、公關、產品包裝、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皮件零售、靴鞋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8296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12月28日中台異字第99003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098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就系爭商標異議事件,作成撤銷註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拜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拜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佳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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