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郭佩芝、王美花
- 當事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傅恩媛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原 告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佩芝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 複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傅恩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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