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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陳忠行

  • 當事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炳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國雄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行專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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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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