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0號民國101年3 月22日辯論終結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羅文泉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輔 佐 人 謝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102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對於原告申請第094128343 號「風扇控制裝置及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94年8 月19日以「風扇控制裝置及方法」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4128343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100 年1 月14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0 年3 月30日以(100) 智專三㈡04087 字第1002026899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7 月20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200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為准予專利之處分。並主張: ㈠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24項,其中第1 、21項為獨立項。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揭露「一種風扇控制裝置,其係用以分別接收外部之一起始信號及一電腦系統所提供之一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一風扇,包括:一轉速控制模組,其係分別接收該起始信號及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當未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即依據該起始信號產生一起始轉速控制信號,當經過一特定時間且接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後,即依據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產生一轉速控制信號;以及一驅動模組,其係接收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且依據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該風扇之起始轉速,以及當接收該轉速控制信號後,且依據該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風扇之轉速。」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揭露「一種風扇控制方法,其係用以控制一風扇,其步驟包括:接收一起始信號;依據該起始信號產生一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依據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控制該風扇;以及判斷有無接收一目標轉速控制信號;若有,即依據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產生一轉速控制信號,依據該轉速控制信號控制該風扇。」 ㈡被告機關針對系爭案與引證1 、2 就欲解決之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的事實認定係有所違誤: ⒈就欲解決之問題而論:參照系爭案說明書先前技術段落及圖2 的揭露內容,系爭案所欲解決之問題為:避免風扇起始時以最高轉速運轉,而產生噪音過大與瞬間電流過大之問題。惟參照引證1 說明書先前技術的揭露內容,引證1 所欲解決之問題為:風扇轉速之增速或減速過程需要改善,使風扇轉速可平緩增速或減速以避免風扇發生急增速或急減速,進而能延長風扇使用壽命(參照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8-10行);參照引證2 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引證2 所欲解決之問題為:檢查預定轉速與實際轉速之差異且據以調整調變訊號,以讓風扇之實際轉速能夠保持固定且與預定轉速實質上相等(參照引證2 說明書第7 頁第3-5 行)。系爭案用以解決風扇「起始」的問題,而引證1 、2 均為解決風扇「正常工作」(起始後即進入正常工作)的問題。可想而知,風扇於「起始」或「正常工作」所需面臨解決的問題並不會相同。 ⒉就技術手段而論: ⑴系爭案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藉由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控制該風扇之起始轉速,使得該風扇之起始轉速不會過快,以解決習知之風扇控制裝置啟動瞬間無法控制該風扇轉速(參照系爭案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5 ~1 行)。亦即,系爭案係於風扇起始時,電腦系統尚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藉由起始轉速控制信號控制風扇轉速。 ⑵參照引證1 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引證1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其在電源供應端及風扇電壓輸入端之間設有一緩衝電路,該緩衝電路可輸出平滑線性之電壓改變波形,使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參照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19-21 行)。當控制電壓[Vctrl] 等於零時,以電源之電壓[Vcc] 驅動風扇使風扇處於「高速模式」運轉狀態(參照引證1 說明書第10頁第9-11行)。引證1 在技術手段藉由增設緩衝電路,控制輸出平滑線性之電壓波形,使風扇平緩增速或減速,而與係爭案於電腦系統尚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時藉由起始轉速控制信號控制風扇轉速,明顯並不相同。另外,當引證1 的控制電壓[Vctrl] 等於零,即相當於係爭案電腦系統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如係爭案先前技術所載「如果此時該電腦系統10還在進行初始化之動作,而無法提供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101 以控制該風扇2 ,該電晶體111 為關閉狀態,使該轉速控制信號102 為低電壓信號,此時該風扇2 之轉速達到最高轉速,而產生噪音過大與啟動瞬間電流過大之問題」(參照係爭案說明書第7 頁第13-18 行),故引證1 仍是會有最高轉速運轉而致噪音過大與啟動瞬間電流過大的問題。 ⑶參照引證2 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引證2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處理單元205 係與溫度感測單元204 耦接並接收感溫訊號T ,且據以決定風扇206 之預定轉速P …控制單元208 將根據預定轉速P 及實際轉速A 的差異輸出調變訊號C (參照引證2 說明書第8 頁第14-24 行)。引證2 在技術手段藉由溫度感測單元的感知,先決定預定轉速,再偵測預定轉速及實際轉速的差異,而調變風扇的轉速控制訊號。因此,引證2 與系爭案於電腦系統尚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時藉由起始轉速控制信號控制風扇轉速,明顯並不相同。由系爭案說明書的圖2 以及說明書【先前技術】的內容,習知技術是由於電腦系統10於剛開啟而處於初始化的狀態時,尚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101 ,以控制風扇2 。故驅動模組12係依電壓源V 之電壓來控制風扇2 ,而形成最高轉速,產生噪音過大與啟動瞬間電流過大的問題。 ⒊就功效而論:系爭案的功效是避免風扇於「起始」時因電腦系統尚未開機完成(初始化中),無法產出目標轉速控制信號,藉由起始轉速控制信號,可控制風扇之起始轉速,進而能避免風扇之啟動瞬間電流過大以及產生噪音過大;而引證1 的功效則是藉由緩衝電路以解決風扇於「正常工作」(起始後即進入正常工作)時使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以延長風扇使用壽命;而引證2 的功效則是讓風扇於「正常工作」(起始後即進入正常工作)時實際轉速與預定轉速能相等,以達到發揮風扇之散熱效果。非常明顯地,上述的功效係分別在風扇不同時間階段中(「起始」或「正常工作」)所達成,而且系爭案能避免風扇之啟動瞬間電流過大的功效,也是引證1 、2 所均未揭示的功效。又系爭案相較於引證1 、2 在功效上之差異,至少尚有降低製造成本及提供使用者於電腦系統上調整風扇轉速兩點。所謂降低製造成本係指,系爭案不需要設置溫度檢知電路或溫度感測單元,故可減少上述元件的製造成本;且系爭案可透過電腦系統輸出之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風扇轉速的技術特徵,進而可達到提供使用者於電腦系統上調整風扇轉速之功效。以上兩者皆為引證1、2所未揭露、且無法達成亦無法預期之功效。 ㈢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接收外部之一起始信號…轉速控制模組依據該起始信號產生一起始轉速控制信號…驅動模組係接收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且依據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該風扇之起始轉速」可知,起始信號是在起始階段(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當未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作為控制風扇起始轉速的信號源。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一電腦系統所提供之一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一風扇」可知,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是在正常操作階段(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當經過一特定時間且接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作為控制風扇轉速的信號源。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週知,風扇為轉速控制信號所控制。然而,系爭案依據操作階段的不同,轉速控制信號在起始階段由起始信號提供,在正常操作階段則由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提供,此特定配設即為系爭案不同於引證1 組合引○○ ○區○○○○段,藉以達到不同於引證1 組 合引證2 的目的與功效。 ㈣實施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得有多種不同的電路配置,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例,就技術手段而論,引證1 並未自外部接收起始信號,故引證1 並無對應配置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的第一電晶體(Q1)、第一電阻器(R1)、第一電容器(C1)及第二電阻器(R2)。引證1 中的電晶體TR僅能類比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的第二電晶體(Q2),惟其與其他電阻器R1~R3的連接關係仍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第二電晶體(Q2)與第三電阻器(R3)、第四電阻器(R4)及第五電阻器(R5)不同。至於引證2 ,由於其未揭露可實施的電路配置,故完全無法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比對。 ㈤綜上所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21項並未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且確實具有「進步性」之事實係無庸置疑。是以,訴願機關所作成之訴願駁回決定,以及被告機關所作成之不予專利之處分明顯違反專利法,且對於系爭案之專利權的認定違誤不當,請求撤銷訴願駁回決定以及被告機關之原處分,並令被告機關為准予專利之處分。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利用轉速控制模組分別接收起始訊號及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風扇轉速,其起始及後續運轉控制之技術特徵,與91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89217117號(公告第499109號)「二段式轉速控制之風扇馬達」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1 ),及93年3 月1 日公告之第91202055號(公告第578988號)「風扇轉速控制裝置」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並無差異,為該等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 ㈡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附屬項之第一、二開關元件之開啟或關閉之技術特徵,及第3 項附屬項之起始風扇轉速控制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與引證1 及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並無差異,為該等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引證1 之利用參考電壓與溫度電壓比較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㈢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第6 項及第7 項附屬項之轉速控制模組包括電晶體、電阻器、電容器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與引證1 之利用電阻器及電晶體組成緩衝電路之技術特徵相似,故本案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附屬項之利用啟動控制單元及轉速控制單元產生轉速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與引證1 之利用緩衝電路、控制電壓端、風扇及溫度檢知電路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及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單元用以感測發熱裝置或發熱源之溫度並據以輸出感溫訊號之技術特徵並無差異,為該等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項之依據起始信號產生半速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相較於引證1 及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控制風扇轉速,利用感測溫度數值可分別設定不同轉速之技術特徵,本案為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引證2 之調變訊號係一脈衝寬度調變訊號之技術特徵,為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 ㈣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附屬項之啟動控制單元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及引證2 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並無差異,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及第18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之利用電晶體導通/ 不導通緩衝電路之技術特徵相同,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附屬項之啟動單元之電路連結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與引證1 之利用電阻器設定參考電壓/ 溫度電壓之技術特徵相似,不具進步性。 ㈤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及引證2 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並無差異,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之利用緩衝電路、控制電壓端、風扇及溫度檢知電路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相似,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及第17項附屬項之轉速控制單元包括開關元件、電阻器、電容器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與引證1 之利用電阻器及電晶體組成緩衝電路之技術特徵相似,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引證1 之利用參考電壓與溫度電壓比較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本案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引證2 之利用處理單元與溫度感測單元耦接並接收感溫訊號,據以決定風扇之預定轉速,以供風扇運轉,處理單元可以是處理器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獨立項之利用轉速控制信號控制風扇,其起始與後續運轉控制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之利用緩衝電路、控制電壓端、風扇及溫度檢知電路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及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單元用以感測發熱裝置或發熱源之溫度並據以輸出感溫訊號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並無差異,為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附屬項之風扇轉速控制之技術特徵及第23項附屬項之起始風扇轉速控制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及引證2 之利用溫度感測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所欲達成之功效並無差異,為引證案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之利用參考電壓與溫度電壓比較以控制風扇轉速之技術特徵所揭露,不具進步性。 ㈦引證1 係由比較器133 將參考電壓Verf【由電阻器R6、R7設定】與溫度電壓Vi【由電阻器R4及熱敏電阻R5感測環境溫度】比較後輸出至控制電壓端110 〈Vctrl 〉,在電腦起始階段,熱敏電阻R5感測環境溫度低於切換溫度值,致使溫度電壓Vi大於參考電壓Verf,比較器133 輸出使控制電壓Vctrl 等於電源電壓Vcc ,使緩衝電路100 之電晶體〈TR〉102 不導通,風扇120 呈低速運轉,此相當於系爭案電腦系統4 因此時無法提供目標轉速信號91,致使第二開關元件Q2關閉而第一開關元件Q1開啟,風扇控制裝置3 接收電壓源V 之電壓而開始作動,是以兩案均是以藉由以一信號控制電晶體導通與否以控制風扇轉速,所運用之技術手段並無不同,差異處僅在於控制電晶體導通與否之信號來源於引證1 係由熱敏電阻利用切換溫度值產生,而系爭案則係由一電腦系統所提供,惟由一電腦系統發出一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係為習知之先前技術,且非系爭發明之重點。此外,引證1 除可藉由緩衝電路100 (相當於系爭案啟動控制單元311 )使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外,亦具有與系爭案相同可解決習知技術因起始轉速過快,造成噪音過大與啟動瞬間電流過大的問題。㈧有關於在初始階段,在引證案中雖然是有一個熱敏電阻來控制它的溫度,但是熱敏電阻在電腦啟動的時候,因為它比較電壓以後,電晶體開關是關閉的,只有電晶體Q1是導通的階段,因此,在剛開始的時候它只是接受到外部電壓電源的起始訊號來驅動風扇,其次,在特定時間,系爭專利是由C1電容充電保留與否來決定特定時間,而引證案的特定時間是由熱敏電阻來反測電腦的環境溫度,週遭的溫度是否達到它設定的溫度來決定它的特定時間,因此,在特定時間上,兩者都是相同的。另外熱敏電阻只要改變它的溫度,也就是改變熱敏電阻的切換溫度值,若熱敏電阻切換到一個更低的溫度,開機之後,就立刻跳到那個溫度,不會再回來,還是屬於兩階段,可以包含到系爭案的技術特徵。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說明: ⒈系爭專利第1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查第1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風扇控制裝置,其係用以分別接收外部之一起始信號及一電腦系統所提供之一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一風扇,包括:一轉速控制模組,其係分別接收該起始信號及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當未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即依據該起始信號產生一起始轉速控制信號,當經過一特定時間且接收到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後,即依據該目標轉速控制信號產生一轉速控制信號;以及一驅動模組,其係接收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且依據該起始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該風扇之起始轉速,以及當接收該轉速控制信號後,且依據該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風扇之轉速。」 ⒉系爭專利之功效:查系爭專利第1 項之風扇控制裝置,係藉由接收「外部之一起始信號」及「電腦系統所提供之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來控制電腦風扇之轉速,該「外部之起始信號」,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圖,可以包含開啟電腦開關時傳入風扇控制裝置之電壓信號V 。則於使用者:⑴開啟依據系爭專利第1 項實施風扇控制裝置時之電源時,因電腦系統尚未經開啟完畢,並無法提供「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以控制「轉速模組」;⑵開啟電腦電源後未經過「特定時間」前均由「外部之起始信號」透過「驅動模組」控制風扇之起始轉速,且於未經過「特定時間」前,縱使電腦已啟動完畢並可送出「目標轉速控制信號」,風扇轉速仍僅受「起始信號」之控制;⑶開啟電腦電源後經過「特定時間」後,如電腦尚未開啟完畢,仍由「起始信號」控制風扇轉速,如電腦已開啟完畢,則由電腦系統提供之「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控制風扇轉速。因此,系爭專利對於風扇轉速之控制,僅與「特定時間」與「電腦啟動時間」有關,亦即風扇轉速在Max{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以前,係由「起始信號」控制,以後則由電腦系統提供之「目標轉速控制信號」控制,而與「外部起始信號」電壓與「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之電壓完全無關。 ㈡引證1之技術特徵說明: ⒈引證1 為91年8 月1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89217117號(公告第499109號)「二段式轉速控制之風扇馬達」新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94年8 月19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技術內容如引證1 附圖所示,其主要參數如下所述:①Vcc 為電壓源之電壓,②依據電壓分壓原理,因為R4與R5串聯、R6與R5串聯,所以Vref=Vcc[(R7)/(R7+R6)],Vi=Vcc[(R5)/(R5+R4)]。③R5為熱敏電阻,當溫度變高時R5變小、當溫度變低時R5變大,可調整R4、R6及R7的電阻值而設定當溫度為攝氏50度時,{Vref=Vcc[(R7)/(R7+R6)]}= {Vi=Vcc[(R5)/(R5+R4)]}。④當Vi<Vref 時比較器(133 )輸出電壓為0 、當Vi>Vref 時比較器(133 )輸出電壓為Vcc 。 ⒉引證1 之技術內容說明:引證1主要是透過熱敏電阻R5(132)、比較器(133 )以及電晶體TR(102 )之切換,以達成高溫時風扇FAN (120 )高轉速以及低溫時風扇FAN (120 )低轉速之功效。其運作方式可說明如下:①當溫度高於攝氏50度時,R5變小以致於Vi<Vref ,致使比較器(133 )輸出電壓為0 ,進而使電晶體TR(102 )導通,此時Vf=Vcc,故風扇處於高轉速。②當溫度低於攝氏50度時,R5變大以致於Vi>Vref ,致使比較器(133 )輸出電壓為Vcc ,進而使電晶體TR(102 )不導通,此時R1與風扇FAN 處於串聯狀態,此時依據電壓分壓原理Vf<Vcc,故風扇處於低轉速。是引證1 之風扇,當溫度高於攝氏50度時風扇處於高轉速、當溫度低於攝氏50度時風扇處於低轉速。亦即引案1 之技術內容係透過不同溫度造成之電壓差異達成控制風扇轉速之高低。㈢引證2 之技術特徵說明: ⒈引證2 為93年3 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91202055號(公告第578988號)「風扇轉速控制裝置」新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94年8 月19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技術內容如引證2附圖所示。 ⒉引證2 之技術說明:引證2 之習知技術(即第1 圖),依運作模式為,處理單元依據溫度感測單元所測出之溫度,以該溫度所對應之預定轉速控制風扇轉速。而引證2 為解決因為風扇傾斜擺設、老化故障等因素造成風扇實際轉速不等於該溫度所對應之預定轉速,引證2 加入一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可同時接收處理單元發出之預定轉速訊號,以及接收風扇實際轉速訊號,並進而補償預定轉速與實際轉速間之轉速差異,進而使風扇實際轉速達到預定轉速。 ㈣系爭專利第1 項技術特徵與引證1 、2 技術內容之比較:系爭專利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轉速控制模組以經過Max{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之方式切換起始信號及目標轉速控制信號之接收。而引證1 第7 圖所示之技術,係以跨越熱敏電阻R5之電壓Vi和參考電壓Verf進行「電壓比較」之方式切換信號,而非以經過Max{特定時間,電腦動啟時間} 之延遲時間方式切換控制信號。因此,如引證1 之風扇在溫度無變化之環境下並不會發生任何切換運作,故引證1 以「電壓比較」之切換方式,與系爭案請求項1 以經過Max{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之切換方式差異頗大,無法使系爭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之揭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第1 項。再者,引證2 僅揭示以一控制單元補償預定轉速與實際轉速間之轉速差異,亦無提及任何轉速切換之方式,故無法使系爭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2 之揭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第1 項。是結合引證1 、2 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㈤被告雖抗辯:系爭專利無法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不會隨著溫度去控制風扇之轉速,相較於引證案,其根本無法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云云(詳本院卷第184 頁)。惟查系爭發明之目的為「提供一種風扇控制裝置及其控制方法」,僅須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提供風扇控制裝置及其控制方法之功能,且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即可認具有進步性,而不以其功能全面性地較先前技術為強為必要。次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主要既在於經過 Max{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後,即將對於風扇之控制權交由電腦系統,則其所能適用之較佳情形,為電腦在Max{ 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之時間內,系統不需要「起始訊號」控制風扇以更高或更低之轉速運轉,蓋於系統需要更高或更低轉速之場合,系爭專利仍僅能提供「起始信號」所控制之特定轉速(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7 行)。再者,在Max{特定時間,電腦啟動時間} 之時間內,系爭專利透過「起始信號」控制在特定轉速,且電子元件結構又較引證1 、2 更為精簡,既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即具有進步性,自不能以其功能不若引證1 、2 強大,即謂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核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㈥引證1 、2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第2-24項不具進步性:經查系爭專利第2-20項為附屬於第1 項之附屬項,引證1 、2 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2-20項之附屬項不具進步性。次查系爭專利第21項係將第1 項之裝置請求項改寫為方法請求項,第22-24 項則係附屬於第21項之附屬項,引證1 、2 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21-24 項不具有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上開引證認系爭發明專利申請,不具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法定專利要件,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於法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件原告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有無其他不應給予專利之事由,本院尚無從遽以判斷,則有待發回由被告再為審查。從而,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本院逕命被告應對系爭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因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且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00 條第4 款之規定,由被告就本件專利申請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故原告請求判命被告應作成授予系爭專利審定之部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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