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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沈慶行、王美花

  • 原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尹佐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9月27日以「增壓風扇模組」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521729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1193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參加人尹佐國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等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於100年4月21日 以(100)智專三㈡04119字第10020324820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8月3日經訴字第100061028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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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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