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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李勝忠、王美花

  • 原告
    志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吳文勝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原 告 志善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勝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吳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12月15日以「外轉式馬達之定子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1337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無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訴願,參加人猶未甘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前於99年8 月12日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37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其後原告於99年9 月6 日提送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重行審查上開舉發案。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規定情形,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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