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 當事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許鴻章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許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鴻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許鴻章前於民國95年2月16日以「減振連接器」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510519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9309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 告先於97年11月10日以舉發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復於98年2月4日 補充專利舉發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亦違反專利法第5條之 規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0年4月27日(100)智專三㈢06020字第10020346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9月7日經訴字 第100061037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周其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