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喬紳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原 告 喬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馬俊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俊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6 月30日以「自行車花轂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03826 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17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48 字第10020516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邱 于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