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王美花、吳正同

  • 原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肇聰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正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4年12月23日以「一體式陣列天線」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9410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意旨,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