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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高秀真李得灶陳忠行

原告
弼臣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煒柏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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