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弼臣興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原 告 弼臣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煒柏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柯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榮順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3 月17日以「可防止誤觸點火之打火機」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07073號審查,嗣原告於審查階段將上開申請改為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444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4 項暨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至第4 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暨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