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原 告 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豊標 上列原告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1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73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記載當事人【應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並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共3 份。本件原告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內當事人事項之記載尚欠明瞭,漏未記載公司代表人資料,故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共3 份。 三、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2份及專利舉發審定書3 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