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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當事人
    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郭勝男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原 告 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豊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2 日以「包裝機安全防夾裝置」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768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390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郭勝男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12月27日以(99)智專三(三)04064 字第09920932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0973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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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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