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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羅春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春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7 月29日以「防火金屬鋼板結構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於94年5 月30日提出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312280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77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羅春雀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月27日以(99)智專三㈢06006字第09920609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月9日經訴字第100060968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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