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羅春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春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7 月29日以「防火金屬鋼板結構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於94年5 月30日提出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312280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77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羅春雀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月27日以(99)智專三㈢06006字第09920609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月9日經訴字第100060968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