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茂璿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 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羅春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春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7 月29日以「防火金屬鋼板結構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於94年5 月30日提出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9312280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77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羅春雀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月27日以(99)智專三㈢06006字第09920609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月9日經訴字第100060968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