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黃詠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詠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0年1 月20日以「低油煙食用油」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010146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834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黃詠勤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9年3 月30日以(99)智專三(四)01019 字第099202060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黃詠勤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99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4510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詠勤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詠勤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