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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水心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張乙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乙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張乙好前於93年10月6 日以「園藝用剪」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27065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其後,參加人於98年1 月23日補充舉發答辯時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原告乃再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以更正本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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