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水心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乙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乙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張乙好前於93年10月6 日以「園藝用剪」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27065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其後,參加人於98年1 月23日補充舉發答辯時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原告乃再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以更正本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