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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琦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關大俊(董事)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
參加人
司迪國際微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文裕(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司迪國際微波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關大俊前於民國93年5 月28日以「整合式無線監控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839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094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後關大俊於97年2 月26日申准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原告前手及原告旋於95年10月20日及97年4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准予更正。嗣司迪國際微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司迪公司)於98年1 月1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被告就本件依系爭專利97年4 月17日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審查,以99年9 月7 日(99)智專三( 二)04059字第09920639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司迪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以100 年1 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6118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後經經濟部以同年3 月7 日經訴字第10006096800 號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司迪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司迪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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