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原 告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新羱(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光輝(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 月3 日以「接線端子座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55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87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中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教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4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589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974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