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 原告
-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新羱(董事)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光輝(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 月3 日以「接線端子座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55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87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中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教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4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589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974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