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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原告
冠昱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弘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鄭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富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14日以「塑膠容器把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545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149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鄭富元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3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9日(99)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920868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4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鄭富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鄭富元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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