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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月17日以「自動撥掃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720103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394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於99年12月30日以(99)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920952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0988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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