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 原 告
-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林坤炎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林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月17日以「自動撥掃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720103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394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於99年12月30日以(99)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920952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0988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