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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當事人
    凌海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 告 凌海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3月21日以「 可收納接收器之無線輸入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120346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第三人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752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年1月19日以(100)智專三㈠04076字第1002004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訴字第100060991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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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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