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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當事人
    陳貴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明昕包裝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原 告 陳貴安 送達代收人 陳一川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 月9 日以「提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032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670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5 月2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0 年4 月19日以(100 )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100203155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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