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鄭世杰、王美花、劉福洲
- 原告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 告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4年5 月25日以「再封裝球格陣列封裝之記憶體模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81264 號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確有上開事由,而於100 年1 月17日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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