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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11月26日以「排氣管保護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583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7年5 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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