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 原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雙慶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11月26日以「排氣管保護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583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7年5 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