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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26日以「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向被告經濟部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601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213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97年10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於98年9 月8 日補充舉發理由,並主張該更正本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3 項規定,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與前揭參加人主張之法條並無不合,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7 月16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920491 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 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5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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