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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原告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丁財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吳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晃彰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吳晃璋前於98年3 月6 日以「過濾機之濾筒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係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3384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8年5 月21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0733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西元2009年7月11日至西元2019年3 月5 日止)。嗣原告於98年9 月2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復參加人於99年12月3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原告審查認該更正本與其98年3月6 日之公告本比較,其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項,並將原附屬項之第3 項改為獨立項,係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且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准予更正。案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及兩造當事人所提書證資料審查,以100 年2 月23日(100)智專三㈢05018 字第10020154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6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039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吳晃璋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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