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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原告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永修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以原告之新式樣第D124448 號「影像顯示型內視儀」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28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應撤銷原因,向被告機關申請舉發,經被告機關於99年12月17日以(99)智專三㈠03019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6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017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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