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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王美花、詹志俊

  • 原告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原 告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修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以原告之新式樣第D124448 號「影像顯示型內視儀」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28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應撤銷原因,向被告機關申請舉發,經被告機關於99年12月17日以(99)智專三㈠03019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6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017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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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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