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 原告
-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永修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1 月19日以原告之新式樣第D124448 號「影像顯示型內視儀」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28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應撤銷原因,向被告機關申請舉發,經被告機關於99年12月17日以(99)智專三㈠03019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6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017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