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 原 告
-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卓永財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白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12日以「同步運轉之滾柱保持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511699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8821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2 月22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020139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1004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