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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原 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12日以「同步運轉之滾柱保持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511699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8821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2 月22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020139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1004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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