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原 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釣雄 參 加 人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6209514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 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