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 原告
-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崇輔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林釣雄
- 參加人
-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6209514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