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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耀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原 告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禾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5517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7 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無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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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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