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代表人
- 李淑貞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06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