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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施顏祥、游長木、陳秋鎮

  • 原告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8號原 告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長木 參 加 人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8 日以「國安三角瓶」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口服藥液、感冒液」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1625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國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安公司)、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陽生公司)等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4款規定,共同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9年11月19日以中台異字第9707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國安公司、台灣陽生公司等不服前揭處分,分別提起訴願,被告為釐清事實,依訴願法第65條規定,通知原告、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於100 年4 月18日進行言詞辯論,因國安公司及台灣陽生公司係不服同一處分而分別提起訴願,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合併審議及合併決定,經被告100 年6 月13日經訴字第1000610012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國安公司、台灣陽生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國安公司、台灣陽生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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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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