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坤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豐暘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興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豐暘開發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8 月7 日以「豐田Feng Tian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訂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粉狀肥料、肥料、天然肥料、人造肥料、化學肥料、有機質肥料、無機肥料、土壤改良劑、微生物土壤改良素」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77296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 、13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