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吳坤錫、王美花、張興哲
- 原告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豐暘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原 告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坤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豐暘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興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暘開發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8 月7 日以「豐田Feng Tian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訂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粉狀肥料、肥料、天然肥料、人造肥料、化學肥料、有機質肥料、無機肥料、土壤改良劑、微生物土壤改良素」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77296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13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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