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坤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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