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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坤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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