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吳坤錫
- 原告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原 告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坤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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